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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消防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6-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业自律,提高服务质量,构建高质量消防服务平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鲁民【2015】72号)及《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是指山东消防协会会员单位在消防服务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信用信息是指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会员单位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会员单位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和使用,信用激励与约束,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消防行业规范与发展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员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坚持以服务质量为核心,贯彻服务是目的、管理是手段、发展是关键的指导思想,遵循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相结合、诚信褒奖与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菏泽消防行业协会成立会员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信评委”).信评委主任由协会理事长担任,信评委下设信用评价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内容和归集途径

第五条 会员单位的消防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业绩信息、质量核查信息、服务反馈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业贡献信息和其他信息。

(一)基础信息,由会员单位入会或年审时报送,内容包括注册资本规模、连续经营年限、资质资格、会员年限等。

(二)业绩信息,由单位会员每年通过协会“信用信息系报送,内容包括已经完成的服务项目名称、金额、服务对象、联系方式等。

(三)质量核查信息,由协会组织服务质量现场核查收集生成,内容包括服务质量与消防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协会社团标准的一致性评价等。

(四)服务反馈信息,由协会对服务对象回访收集生成,内容包括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

(五)行政处罚信息,由协会向政府有关部门收集生成,内容包括会员单位所受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等。

(六)行业贡献信息,由协会日常掌握,内容包括参与制定行业服务标准、研究法规政策落地措施、参与组织协会相关活动、推荐发展会员情况等。

(七)其他信息,由会员单位入会或年审时提供,内容包括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的评估报告、获得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开展公益活动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六条 单位会员的信用等级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五个级别,分别在单位会员证书和标牌上标注。

第七条 单位会员的信用等级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次入会的单位会员信用等级默认为二星级。

(二)年审时,由信评委办公室对收集的信用信息进行汇总,提出初步评价意见,报信评委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 各类信用信息在总体评价中所占权重分别为:基础信息10%、业绩信息20%、质量核查信息20%、服务反馈信息10%、行政处罚信息20%、行业贡献信息10%、其他信息10%。总分低于60分的降低一个档次,60至80分的维持现有档次,高于80分的,晋升一个档次。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九条 建立会员单位信用档案,信用信息的归集、评价过程等有关内容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条 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对商业秘蜜以外的内容,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年审换发单位会员证书和标牌上更新注明。

第十二条 在诚信体系建设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列入《信用优良推荐名单》,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推荐

第十三条 未校要求上报业绩信愿的或者多次被举报有不良信用行为的,列入《活动异常名单》,协会将进行约谈,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重点关注。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协会将根据情节,分别采取重点约谈、书面提示、内部警告、公开曝光、除名等惩戒措施,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通报政府有关部门:

(一)恶意散播有损行业形象、不利于会员团结的谣言,做出影响协会正常工作的行为;

(二)指派未经专业培训或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开展业务;

(三)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资信证书;

(四)在市场竞争中存在恶性压价、以次充好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五)出具虚假、失实的报告或文件;

(六)服务质量不合格,经举报投诉或现场核查属实的;

(七)发生火灾事故,经查负有重大责任过错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可以在以下方面使用信用等级评价的结果:

(一)法律法规允许的企业形象宣传;

(二)制作产品品牌、包装、说明书、合格证;

(三)向供应商、客户展示信用能力;

(四)向政府监管机构通报信用等级;

(五)其他需要使用信用等级评价证书和标识的情况

第五章  附

第十六条 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菏泽消防行业协会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逐步完善综合褒奖和联合惩戒等措施,促进消防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菏泽消防行业协会第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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