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消防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菏泽市消防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本协会的英文名称为:HE-ZE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 HZF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全市消防科技和消防专业工作者、消防科研、教学、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自律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加强党建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协会“辅助政府、服务社会、反映诉求、规范秩序”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广大会员,以服务、咨询、自律、协调、维权为基本职能,坚持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群众为根本宗旨,共同构建社会化消防服务平台,完善消防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消防行业市场秩序,促进全市消防行业自律和产业提质增效升级。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市科协、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市应急管理局、住建局、消防救援支队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本协会登记机关是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五条 协会住所在山东省菏泽市鲁西新区丹阳路松峰办公大楼四楼西侧410室,邮编274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紧紧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建设和消防发展,开展消防学术交流,促进消防学科发展;
(二)贯彻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配合政府行政监管,发挥行业职能优势,促进消防行业自律和规范持续发展;
(三)参与制定并推动实施有关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参与产业政策的课题研究和政策效果评估,对行业准入条件及本行业发展有关的决策提供咨询论证;
(四)接受委托和邀请,承担或参与起草、修订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参与消防科技项目的研究和评估、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消防技术咨询服务类企业的资质审查和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检测与评估等,为社会提供消防业务服务。
(五)代表行业和会员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协调解决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六)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推动消防行业自律和规范管理,建立推行消防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开展行业信用等级评价,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发布机制,落实联合奖惩机制行业,促进行业发展的信用环境持续改善;
(七)开展以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为主渠道的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消防宣传,加强对消防重点单位针对性宣传,普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
(八)举办服务消防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和消防从业人员、单位提供技术咨询、职业能力的论证等中介服务;
(九)举办消防科技交流、展览、讲座等活动,推广和传播先进消防技术和消防产品的应用;
(十)编辑、出版消防科技书籍、刊物和音像制品;
(十一)组织或参与本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消防安全论证和技术咨询;
(十二)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消防科技进步和业内自律规范发展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
(十三)政策、法规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凡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者,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一)个人会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请入会:①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消防工作实践经验的消防工作者;②热心消防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并做出贡献的各界人士;③助理工程师或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以上的消防工程技术人员;
(二)单位会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申请入会:①凡是支持协会工作的科研、设计、教学、宣传、生产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②从事消防规划、设计、施工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检测、咨询服务等,以及与消防相关的科研和教学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③愿意参加协会活动的消防重点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申请入会的个人提交入会申请表,经协会批准方可加入。
(二)单位会员:申请入会的单位(团体)提交入会申请表,经协会批准方可加入。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的有关资料和其他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活动;
(四)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书、铭牌。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超过1年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协会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时,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新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批准后方可更换。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行业分会)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名誉会长的聘请,副秘书长和各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组织实施,领导实体机构工作,协调、指导分支机构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事员组成,由秘书长领导,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会长与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个会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必要时可授权副会长、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实体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监事1人,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三)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四)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普通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二)个人或社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必要时公布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15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菏泽市消防行业协会第二届会长(签字):